事实上,当时政府所提供的补偿款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当事人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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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到征收方的拒绝后,依旧不肯搬迁,并且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后来为了不耽误工程的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在上述情况中,法院强制拆迁并无不妥,但造成了当事人财产损失,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公民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虽然拆迁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的财产造成侵害,受害人可以依法得到赔偿。所以当我们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准备相关申请和材料,在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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