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补偿协议都是无效的;维权来得及吗?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补偿款的落实,九九八十一难,这是最后一关。好多人不懂法律知识,无法判断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有效落实补偿金额,拆迁款足额、按时发放;发生纠纷后,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
实践中,补偿协议效力容易发生争议的主要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协议对房屋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或者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是常态,如有的地方一半都不到,甚至更低。无论是协议补偿,还是裁决,也不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都不得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违背该条规定,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当无效。
二、未经评估签订的协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没有履行征收房屋的评估程序,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协议程序,法定程序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所签订的协议同样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采用软暴力行为: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一些被拆迁人家庭有教师、公务员等情况的,一些地方会无故相责令相关人员“带薪休假”,这种“体恤”下属和员工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让对方感觉自己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让你不得不妥协,签订协议。如果有证据证明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协议可以被依法撤销。
四、代替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为了达到快速征拆目的,拆迁办或者村委会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要求被征收人的子女、父母;甚至一些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代为签订补偿协议,美其名曰:高效便民。不管被征收人是否同意,是否看过协议原件,是否了解协议内容,一律默认协议签署“被有效”。
五、代为签订补偿协议有效的情况:
代理手续必须齐全,有被拆迁人书面声明并签字确认,明确被拆迁人完全相信代理人,有代理人全权负责,一切不利后果有被拆迁人承担;或者录制视频,证明被拆迁人不是在受胁迫的情况才委托他人代为签订补偿协议的,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签订的协议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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