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质吗?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时间:2021-01-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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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土地经营权是《民法典》一个重要创新点,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由政策提出到单行法确认,最后纳入民法典的历史跨越;充分显示了土地经营权的重要地位,也彰显了土地经营权所具有的时代价值。

 

一、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即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承包方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质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出质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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