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建设环节
在一些征地拆迁案件程序中,需要启动施工许可的法律程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些地方,违背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动工,此种情况下,往往伴随的是,部分被征收人还未获得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工程已然开始,这不仅违反建筑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更严重的是,置该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因此,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有权机关进行查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施工的单位并未取得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行为严重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了查处申请,而该综合行政执法局有义务进行监管查处却不履行相应的职责,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就该行政不作为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听证等相关法律程序,最终,复议机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相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所涉的建设行为在施工前并未申领过施工许可证,且该不法行为一直持续,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应依法应予立即调查查处,责令停工并进行处罚,但被申请人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本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严重的不作为,好在,该行政不作为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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