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文满两年不实施自动失效,你要知道!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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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第二规定:规范认定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各省(区、市)要适时组织市、县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文,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公告,进行土地征收,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由县政府制定!但往往有些地区,进行土地征收时,拿出的征地批文已经作出很多年了,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甚至有些地方征收的时候也不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到征地批文时,想要维权更是难上加难!更有甚者,征收方根据征地批文作出的时间的补偿标准来补偿被征收人!这些都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2004年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随之时间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已经将该规定“遗忘”,即便超过两年的征地批文仍可以来征收土地。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作出后,明确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也表明了自然资源部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的态度。

征收方用满两年的征地批文征收您的土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拒绝征地是您的合法权利,如果发生违法强征强占的行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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