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入刑,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非法放高利贷行为是否要追溯?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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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就说过,不会追溯,因为此前的做法都是无罪化处理,所以10月21号前的职业放高利贷行为不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今天《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最高院大法官朱和庆、周川、李梦龙撰写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该文也明确,没有溯及力。比如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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