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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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考虑到此解释出台距今已有20余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标准处理案件已不能很好地体现罪刑相当原则。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11月27日在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中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送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出口退税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提高了5倍,由上述的一万元、10万元、50万元提升到了5万元、50万元、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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