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准备什么材料?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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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到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很多时候当事人家属都会小心翼翼的问我:“律师,你去会见,他们会同意吗?”我基本上都会很明确的告诉他们,“我去会见,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把材料带齐,他们必须安排会见”。事实上也是如此。
个人感觉而言,大部分看守所做的都不错,保障了律师的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看守所,在会见问题上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障碍,比如有的看守所,如果是当事人家属新聘请的律师,此前请的两位律师如果已经会见过,那第3位律师会见时,就需要前面某个律师的解除委托材料。正常情况下,大多数看守所只需要委托人,比如说家属,签署相关的解除声明就可以,稍微严格一点的,要此前的律师在解除委托上签名。但是某些看守所甚至要求此前律师的律所也在解除委托的声明上盖章,这就是很不合理的。
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自己签名,那解除委托书,按道理,解除委托也应该只需要委托人声明即可。要求解除委托书必须有被解除的律师签名或者是律所盖章,应该都属于人为设置会见障碍,毫无必要。
近期,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希望全国的看守所都能够严格遵守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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