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中所缴纳会员费,是不是传销犯罪所要求的“入门费”?
在许多类型的社交电商形式中,平台会设置相关条件,鼓励相关消费者成为会员,成为会员的好处比如“自购省钱”“分享赚钱”,此处的自购省钱,是指相关消费者在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在平台的自有商城或者合作商家享受相关优惠价消费商品,这种模式是传销吗?并不是。实际上,当前很多的大型互联网电商平台或者线下购物超市,为了增加用户粘性,都有可能推出各种会员优惠和会员积分制度。比如京东、美团等等,相关商品的会员价,的确就会比普通零售价便宜,而且成为会员的条件,往往就是直接缴纳相关的会员费用。当前很多社交社交电商,也会采用此种模式,要求消费者缴纳数百元的费用购买相关礼包,从而获得会员资格,享受会员自购商品的优惠,这种模式属于正常的商业模式,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合法的消费人群,增加用户量。
因此,社交电商中,缴纳相关费用成为会员,如果目的仅仅是享受会员优惠,并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消费者缴纳会员费的目的,如果还有其他,比如是获取推荐发展其他消费者加入的资格,从其他消费者缴纳的会员费和消费利润中抽成的资格,则在定性上,可能会涉嫌传销问题。
这是因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缴纳会员费式传销组织的定义,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因此,可以看出,传销犯罪所要求的入门费,是一种资格费用,这种资格,就是指参与传销行为的资格,即加入传销组织,发展其他成员的资格,而这种发展其他成员背后的动机,无外乎就是在传销层级中获取相关的非法返利,而返利的资金来源,往往就会来自其他会员所缴纳的会员费,这种返利模式,与传统的传销案例,比如1040工程等等区别不大。
但是,社交电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可能导致定性上的模糊,比如社交电商的消费者缴纳的所谓入门费或者会员费,可能性质上没有那么纯粹,比如可能平台会提供等量价值的相关商品礼包,缴纳的并不是费用,而是消费款,这种消费款,即便是用作之后其他会员的返利,其是否属于非法利益?并不一定。因为不论是《禁止传销条例》还是传销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都要求传销行为牟取的是“非法利益”。此处的非法利益,一般是指没有任何消费对价的违法所得,等于与诈骗所得,这也是为何现行的传销犯罪,定性上可以归类为一种诈骗犯罪的原因,比如会员缴纳的一种会员费,如果纯粹是为了获取发展其他成员获取返利的资格,那就是属于一种欺骗性质,属于违法所得。
而社交电商所收取的会员费,性质很多样,会员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并不仅仅是获取了发展其他成员的资格,他还获得了相关的商品。因此,定性该类会员费是否属于传销入门费的关键,就要看平台提供的对应商品是否与会员费等值,是否符合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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