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怎么处罚?
前几天,有个案件很有意思,有人以几十吨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从两家银行分别骗取亿元贷款,造成两银行实际损失共计近亿元。
这个案子,相比大家最关心的是,他们到底使用什么方法把锌锭当做银锭骗贷的?
因为当下而言,银行的风控是最严格的,它有着一套严格而有序的风控制度。
但是,再好的风控,都要有人来实施。
突破了人,再完美的制度都是白搭。
过程其实很简单,就是调包:涉案公司拿库存的锌锭当做银锭做质押,银行人员前来仓库检验质押物,他们会要求随机对质押物割角取样去鉴定。
银行工作人员去检验质押物时,骗贷公司人员说有“银锭”割角有火星,要银行人员到集装箱外等着就行。所以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看到割角的全过程,涉案公司将割下来的锌锭割角,换成银锭割角,交给银行人员,然后银行人员拿到涉案公司提供的银锭割角去鉴定,鉴定结果当然是银,放款,受骗。
过程就这么简单,相当低级,这个事件中银行的相关人员没有尽到尽职的责任,这是肯定的,但真的就这么简单么?是否有其他失职行为,比如是否银行人员与骗贷人员内外勾结?也需要进一步调查。而且该类案件中如果是银行受骗,一般来说银行都会在内部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而且本案中,受骗的不只是银行,还有当地一些企业主。“大哥,你往外站点,别崩你身上火星儿。”这是其中一位被骗人就是这么走开了,没有真正看到假银锭从切割到交付的全过程。因此,相关被告人,不仅被判了贷款诈骗罪,还被判了合同诈骗罪。
更让人细思恐极的是,这个案件,直到案发,银行都没有发现自己被骗,是接到警方通知后,才发现质押物是锌不是银。
为什么是贷款诈骗?,而不是骗取贷款罪?
关于本案,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会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是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就是,行为人骗取银行和其他自然人的钱款后,法院认为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直接用于归还民间借贷的高额本息,这种资金用途,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则,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一个很重要的不同点,就是两罪的都属于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骗贷行为,但是,贷款诈骗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骗取贷款罪则没有如此要求,只要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得了资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是骗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就只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资金,不予归还的目的,比如骗取贷款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依然事实骗贷行为,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非法站还有目的。
可见,贷款诈骗罪的性质,要比骗取贷款罪更加的恶劣,因此,贷款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的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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