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中,是不是所有的借款数额,都要算入非法吸存数额?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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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借贷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被告人的借款行为构成非法吸储,关键原因就是其民间借贷、融资行为面向了公众,具体的方法,往往就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
所谓“口口相传”,是指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却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积极推动信息传播。这中方式,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没有差异,将其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201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具体的“口口相传”的表现,比如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3.8亿元案,一审法院认定吴英所直接集资的对象不过11人,吴英也并没有采取传统的公开宣传的方式去集资,而是以这11人作为“集资管道”,放任集资信息在社会流传,从而通过间接手段吸收了巨额资金。
在具体的案件中,律师就要重点注意,每名投资人到底是如何得知集资人需要资金的信息?是通过其他亲友的闲聊和宣传告知,还是主动与集资人沟通而得知?甚至是集资人主动找的借款人单独借款?此问题是直接决定“口口相传”是否真实存在的直接问题,亦可以通过先关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加以核实。
因为,如果出借人不是通过其他亲友介绍得知的集资人借款需求信息,而是因为此前就是认识集资人,集资人需要资金,主动找出借人借款,这种资金的来源,就不属于通过“口口相传”方式获得的资金,而是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私下达成的借款合意,这部分资金,就不能计算进入非法吸储的犯罪数额,否则,集资人个人所有的合法借贷,都可能被计算进入非法吸储金额,这就严重扭曲了案件事实,这种合法的借贷行为,也不是《刑法》所打击的对象。需要计算进入非法吸储数额的,始终只能是与“口口相传”“公开宣传”相关的违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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