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对敲模式中,中间人或者中介人是否有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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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由于中国人在国外往往形成各种圈子、团体,每年创造的经济规模也巨大,他们把外汇寄回国内,但是通过当地银行渠道会有很多政策限制,因此,很多海外华人商户可能会寻找私人换汇渠道,比如地下钱庄换汇。
但是,他们又无法直接与地下钱庄进行联系,而是通过某个中间人,或者委托某位熟悉此类业务的人员统一收取外汇后与地下钱庄交易,换取更有利的牌价或者时间成本,减少换汇中的损失。
在这类模式中,中间人的地位比较模糊。但是从共犯的定性上,中间人是否构成地下钱庄经营者的共犯,首先看其是否与地下钱庄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不存在共谋,则不会构成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共犯;其次看其是否本身行为是否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其是否从中收取差价,是否是以此为业、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经营性行为,如果仅仅是偶尔的,不以此为业,仅仅作为熟人、朋友换钱的代表,即便收取一些跑腿费,也无法认定为一种经营行为,而只是一种朋友间的友情互助。
所以,中间人的角色,比较模糊,需要结合被告人供述,换汇者证言、地下钱庄人员的供述、银行流水等等综合认定。不能单凭换汇者的证言,认为中间人是收款人,就直接把中间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实施者,因为在换汇者看来,他们的目的是换汇,他们把外汇给了中间人,就等于完成了换汇行为,但是实际上中间人可能只是连同其资金一起换汇,其行为性质依然与地下钱庄有本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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