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层级多超过三层就是传销吗?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层级性其实只是传销组织的外在基础特征,不能作为本质定性的认定依据,这是因为在商业活动中,大量的销售模式都是以层级性结构体现,比如大量消费品都会以分级代理模式合法的存在,很多合法企业的代理模式,从区域级到省级,到市级再到县级,层级数量甚至比部分传销平台还多,但他们都不是传销。关键的区别,就是盈利模式的不同,或者精确而言,是利润分配模式不同。
合法的代理模式中,所有的代理商,都是只从上级代理商低价进货,高价出售给下级代理商或者消费者,从中赚取进货差价获利,相关的销售获利,该销售收入一般不会进行层级性的传递,即县级代理的销售收入,不会与市级、省级代理分享,市级和省级的收入,已经在下级代理的进货行为中赚取,不存在传递性的返利。
但是在传销的模式中,返利,也就是利润的传递性就成为了其关键的特征。在绝大多数传销模式中,下线的销售收入或者拉人头收入,都可能会层级性的向上级传递性返利,这种返利模式甚至成为了传销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生命力所在,正所谓“没有返利,我干嘛拉人头搞传销?”。这就是为什么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就会明文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因为如果存在多层级返利,销售利润进行层级性的传递,各层级的利润所得,就不再是单纯的进货差价收入,而是通过下线人员的销售收入进行提成,这种“坐享其成”的模式设计,成为传销组织定性的一项关键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合法的多层级代理、经销商模式的关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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