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返款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民事纠纷(或者诈骗)?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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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个案子很有意思。嫌疑人韩某等是以三折的形式对外宣传并销售汽车,承诺三到六个月之内提车,提不到车全额退款,以此吸引全国各地大量群众到该公司参与签订购车合同
这种行为一般如何定性?多数是以民事纠纷或合同诈骗中进行选择,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并不多,但也并不是没有。
这个案件披露的案情太少,实际上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但是我们可以简单聊一聊,消费退款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简单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打击的是募资行为,从客户角度来讲,如果他们是以消费为目的,到期无法提车就退款,这属于商家对消费者的消费承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构成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保本承诺。
但到底如何区分是集资还是消费?关键看这种行为到底是对消费制度的侵犯,还是对金融秩序的侵犯?如果仅仅只是对消费制度的侵犯,则有可能仅仅属于民事纠纷或者相关合同诈骗行为。
比如行为人拿到钱以后并没有把资金用于购车代理或者相关销售行为。如果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仅仅是民事纠纷。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取汽车预订款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当地公众的存款,用于集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对金融制度的侵犯。
而区分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可以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考察,如果他们是单纯的消费者,他们支付预付款的目的是购买车,而不是说故意等到对方违约获得相关本金和利息,那他们就是典型的消费者,他们投入的资金也仅仅只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那这就不能够属于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如果被害人支付预付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方故意违约获得相关的本金和利息,那他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投资行为。
那集资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区分的方法还有一点,就是看集资人到底有没有给保本付息承诺。
在所有的消费行为中,客户支付了预付款,商家如果没有提供货物,退还相关本金是必然的要求,也有部分相关商户,会支付相关期间的利息,这也很正常。这种行为如何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保本付息承诺相区别,主要看几点。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保本承诺,给予的利息承诺往往非常高,会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正常合法的商家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的行为中,利息的承诺往往会与同期银行利息一致,这种利息的约定就会防止投资者或者是消费者以投资的目的,来支付预付款。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商家会通过故意违约的方式来支付利息并退还本金,另外,如果他通过保本承诺的方式,吸收客户的预付款,同时他还通过故意违约的方式支付利息,而之后却还存在故意侵占本金,也就是侵占预付款的行为,那就可能还涉嫌集资诈骗罪,而普通商家的退还预付款往往是三家力图避免的情况,商家的目的还是想达成商业合作,提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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