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存类案件中,对于融资端的员工涉案金额怎么定?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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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存类案件中,对于融资端的员工而言,比如业务员,关于涉案金额,必须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
但是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必须扣除,同时,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也应该扣除。因为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业务员之间的金额挂单现象,原因很多,比如因为人情关系相互帮忙,我曾经遇到一个案件,某位业务员名下所有的业绩都是自己的上司挂在她名下,她甚至没有在涉案公司出现超过三次,而且这些业绩的提成佣金都没有进入她的账户,也就是说,这种符合典型的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应该扣除。
如果这种人因为涉案而被长时间羁押,的确是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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