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了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司法意见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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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简称“三高”
其实内容上,并没有对2011年和2014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进行变更,但是对一些现实中可能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释。
比如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基本是对重庆版和上海版、最高检公诉厅关于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认定规则的的重申;
比如关于涉案金额重复计算的问题,提出“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条规定,很多人认为是所有的重复投资都要重复计算成涉案金额,这是错误的。相反,三高的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重复计算,其规定,只有在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或者回报后,有重复投资的数额,才不扣除,重复计算;但是,如果参与人没有收回本金,或者拿到回报,而是直接续投,那就不能够重复计算,就应该扣除,这个认定规则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公认的,只是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增多,出现了不必要的争议而已。因为这种认定规则的潜台词是,只有在投资人收回本金时,其本金与自有财产混同,再投资,就是新的犯罪数额;如果没有收回本金,直接续投,本金和自有财产可以区分,没有混同,涉案金额没有增加,只是时间上延续,不需要重复计算,这样既保护了投资人的权益,也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水准。
这个重复计算的规则与最高检公诉厅2017年发布的金融犯罪会议纪要的计算规则也是一致的。只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官,法院,甚至律师,都不遵守,或者不认可,说白了就是没有充分理解,或者是懒得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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