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银行的理财经理稀里糊涂就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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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主要是因为私下接了活,把银行的客户转给了一些私募,也就是飞单。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有备案的私募产品,就不会有问题,即便是违规的“飞单”,也只是违反银行行业规定,不会涉嫌刑事犯罪,因为销售人员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但是实际上,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往往会判定其应该承担更加全面的审核责任。
比如在(2017)川01刑终865号非法吸存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是某银行的理财经理,他们提出,二人没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法院认为,被告人为银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员工,熟悉基金方面法律法规,客户购买基金的合同系二人交与客户签订,二人对合同内容知情,该合同中承诺保本返利等内容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被告人对此明知,在此情况下,二人为谋取高额提成,仍向客户推荐,二人行为均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两人被定罪的关键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们直接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即便他们没有面向公众宣传,但是因为主观上对涉案平台非法集资的性质明知(通过相关有保本付息条款的合同佐证),为其提供资金帮助,获取佣金,即被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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