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类诈骗案,还是要回到是否存在“骗”的本身!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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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以套路贷定性的诈骗案中,很多人会误以为,只要有砍头息,有阴阳合同,转单平账等等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这种认定方法是明显有误的。因为认定诈骗罪,还是要回到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标准来统一认定,即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两个条件能够同时构成。如果仅仅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不存在实际的行骗人和受骗人,那案件可能定性为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名更加合适。
而套路贷案件本身,也并不是直接与诈骗罪划等号。套路贷案件,可能涉嫌的罪名还包括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等。单纯的看存在阴阳合同、转单平账等等,不能直接作出就是诈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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