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该不该认定为无效婚姻?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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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该不该认定为无效婚姻?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什么不能直接规定婚姻无效?

今天,媒体报道,民法典草案删除了一个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即“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原因是,通过在证件上做手脚来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况复杂,比如重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等,也可能是不符合登记结婚的形式要件,所以不能“一刀切”。

这个可能不好理解,典叔给大家举个例子:

此前,媒体报道了一个姐姐拿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新闻:姐妹俩长得很像,姐姐用妹妹身份证结婚,妹妹未婚生了一个孩子。如果这个婚姻关系有效,那么妹妹的姐夫就成了自己的丈夫、孩子的父亲,姐姐的男友成了妹夫……

合着姐姐给未婚生育的妹妹找了个接盘侠?!

这在电视剧里才能看到的情节,还真的在现实中出现了。
这里面有个法律问题:姐姐冒充妹妹登记结婚,姐夫怎么维权?

我们要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冒用他人名义结婚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关系、婚前有不适合结婚疾病婚后未治愈、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可撤销婚姻包括:胁迫结婚。

可见,冒充他人名义结婚既不是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婚姻。
那该怎么办?难道法律不保护被冒充结婚的人的利益吗?

当然不是。主张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是通过民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冒充他人名义结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把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庭来解除;被冒充者还可以以侵犯人格权为由起诉冒充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你看,这种情况下冒用他人证件登记结婚,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就不用强行规定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因为年龄不够,伪造了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然后去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是自愿结婚的,如果被发现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就不适合直接认定婚姻无效,而可以通过处罚伪造证件骗取登记的方式进行处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当然,现实情况可能复杂多样,民法典草案删除这一规定,也是出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合理性考虑,以免造成误伤。但可以肯定的是,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是可以找到现行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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