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和非法经营有什么区别
在很多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把地下钱庄所有的的业务都算作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但其实,所谓地下钱庄,有时候仅仅只是几个合法的海外离案公司的银行账户,比如某些国家的中国商户(比如欧洲的温州鞋商、俄罗斯的莫斯科、乌苏里的中国小商品批发商),他们都中国发货,在国外赚到美元、卢布等外汇后,受制于国外的外汇政策,无法直接将外汇寄到国内,只能借道香港(或某些国家)的离岸公司,即先把美元汇到香港的离岸公司,再由香港的离岸公司直接把美元汇到中国商户的国内美元账户。
此种交易的行为笔者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资金流转行为,作为地下钱庄的香港离岸公司的该种业务,并不是一种外汇兑换业务。本人最近办理一起地下钱庄案件就是如此,在欧洲经商的中国商人在国外通过当地的地下钱庄把当地的货币换成美元,然后把美元打到被告人的香港离岸公司账户,离岸公司再把美元汇入中国商户在中国的美元账户,数额加起来过亿。侦查机关把涉案银行卡的所有的流水都算做了非法经营数额。但是,根据被告人、证人的笔录、根据证人提交的资金流水,都能证明被告人的香港离岸公司并没有进行任何非法结汇行为,他起的作用仅仅就是收到美元,支付美元,赚取手续费,此种行为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有这本质的不同,该种转款流水由于来自涉案的离岸账户,转入的是中国商户,因此也会被错误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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