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挥霍非法集资资金且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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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这是可以肯定的。因为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甚至如果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犯罪数额也是事实不清的话,无罪都有可能。最近就有类似的判决是如此判的无罪。
其次,法官、检察官等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关键的证据就是资金的流向。如果资金会用于挥霍赌博,或者是极度不负责任的投资,或者是携款潜逃了,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时候,被告人自己的口供反倒是没那么重要。比如我们团队曾办理一个集资诈骗案件,各项证据都表明,被告人没有挥霍资金,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其仅仅只是投资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偿还,这种情况,我们通过据理力争,将罪名改为更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仅仅是没有把资金用于挥霍,还不能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检方拿出了其他证据,比如,大量的集资款转入被告人的个人账户,同时该个人账户,存在异常的资金流动,存在转移资产的嫌疑,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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