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运送尸体的车辆是否属于犯罪物品
庭审实质化下的法庭辩论云课堂,主讲老师讲到,从轻、减轻辩护类型中的财产之辩。笔者就曾经办理的一起侮辱尸体罪案,被告人运送尸体的车辆是否属于犯罪物品,是否应当没收,谈谈自己的拙见。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据此可知,没收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犯罪行为所得之物,如张三赌博赢得的金钱。
2、犯罪取得的报酬。如张三给李四杀人的酬金。
第二、没收违禁品。如枪支弹药、伪造的货币等等。
第三、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前述,被告人运送尸体的车辆该不该没收?换言之,涉案车辆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乍眼一看,涉案车辆、运送尸体、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看似应当没收,其实并非如此。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所用的并与违禁品相当的本人财物,要求直接供犯罪所用,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犯罪之物;与违禁品相当,不要求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禁品,但该财物是行为人主要或者通常用于犯罪的财物。具体理由如下:
1、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禁品并列规定,二者具有相似性,符合同类解释规则。
2、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不是附加刑,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这里的财物也只能是主要或者通常用于犯罪的财物,不包括偶然性用于犯罪的财物。
3、同类解释,符合损害最小原则,可以避免行为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4、有利于被告人的同类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就笔者办理的该起案件,案发前,被告人一直从事殡葬服务业,涉案车辆明显不属于与违禁品相当的财物,并且也不属于其长期用于犯罪的财物,其在拉运尸体过程中,只是偶然性的使用了涉案车辆,故涉案车辆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工具,不应当被依法没收。
经过一番努力,该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刑期实报实销,涉案的两辆汽车和两部手机均没有被没收。
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并不简单。冷冰冰的文字里,蕴含着活生生的正义;平平淡淡的表述中,潜藏着形形色色的含义。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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