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为什么也会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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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信托的牌照,一直都是稀缺资源,但其不仅仅代表了巨大的利润,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是只针对银行吗,信托公司高管为何也会涉嫌?
我们在大量的案例中通常会看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被告人,通常都只是银行的高管人员,因为银行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业务量大,涉及人数多,其开展业务需要严格的资质审批,因此,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业务行为进行规制,其内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刑是十五年。
这里的犯罪主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委托理财,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也包括持牌的信托公司(不包括小贷公司和私募)。这些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经过银保监会、证监会的审批,具体可见《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而有资格开展放贷业务的,就是信托和银行。而相关发放贷款行为,也要遵守《信托业务操作规程》等关于信托项目的开发筛选、初步调研和立项、尽职调查、以及信托项目的经营管理等职责的要求。如果违反,就有可能被指控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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