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是指什么?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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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是指什么?


关于期货类非法经营罪案件,很多被告人会认为,自己代理、对接的平台,有国外的牌照,比如新西兰、印尼等国家的经营牌照,就是合法的,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
这种理解的一个关键错误点就是,虽然平台有国外的牌照,平台本身也是国外的平台,但是,平台如果针对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即接受国内客户的入金,就是需要国内的相关经营牌照,具体的经营行为包括发放宣传资料、打电话等多种方式招揽代理商、发展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为客户提供出入金渠道,接受客户开户资料、发送交易账号和密码提供条件等,均属于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如果未经批准从事上述相关活动,就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实施了非法经营期货的行为。
因此,要注意,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是指平台没有在中国合法经营的资质。


二、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有什么?

 

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较广,分别为(一)食盐;(二)烟草;(三)药品;(四)非法放贷;(五)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六)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七)非法经营外汇;(八)非法开展电信类业务以及(九)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包括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2.生产、销售赌博机;3.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4.私设生猪屠宰厂(场);5.删除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等。

 

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本罪立案追溯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确定。

 

但随着司法解释或者新归入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大,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不同的领域而不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非法放贷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非法放贷行为中的立案标准

 

其实,放贷行为在2012年并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回复称: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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