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习惯”?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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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放贷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借款方是否明知,就属于套路贷中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都属于一种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这种认定方法存在一个瑕疵,就是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习惯”?是约定俗成的地方性借贷规则、还是法律法规确定的民间借贷准则?这种概念上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比如在大量短期大额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出于对于资金紧迫性的需求(如大量过桥赎楼借贷业务),数百万的资金在几周或者几个月内流转,借款人愿意接受远高于年化利率36%的借款条件,以获取资金流动性带来的更高额收益,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考虑经济利益利弊之后的理性考虑,其对于高额借款成本的明知,对于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相关合法利率标准的规定也明知,就不能表示其是基于出借人的欺骗行为做出的受骗行为。这类案件认定诈骗,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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