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者隐瞒症状接触人群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青海一村民隐瞒发热症状与人群密切接触,被警方立案侦查,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起刑点最低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价是三年有期徒刑,是典型的重罪。
而对于这类案件,其实刑法里有个专门的罪名,叫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普通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为何警方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可以看看案情,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青海西宁某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狗确诊患病),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是实行了特别严重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比如足以造成不特定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危险的程度要等同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等,那么隐瞒病情与人群接触,算不算等同放火决水的危险方法?有待商榷。本罪是重罪,入本罪的标准宜严不宜宽,因此,本案以此重罪立案,后期罪名存在变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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