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罪加重情节中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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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下内容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14号:陆振泉强奸案》 :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只包含两种情形:
  一种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胁迫等方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如通过勒脖子的方法强奸,致使被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或者以殴打的方法强奸,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而死亡等;
  另一种是指行为人的性交行为即目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如强奸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受损、死亡等。也就是说,被害人的伤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使用的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直接造成。
如果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系强奸行为间接导致或者有其他因素的介入,一般不能认定为“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如被害人被强奸后因无法释怀而精神失常或不能承受他人误解、嘲笑等原因而自残、自杀,与行为人的强奸行为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为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指出,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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