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武汉,有没有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从理论上可能性是存在的。前提是这种擅自离开的行为导致了相关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是有严重的传播危险,就有可能。
我国刑法有条规定,在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比如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甲类传染病进行管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关情形。
而1月20号国家卫建委就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比如在1月22日晚间,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全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言的构成犯罪,就有可能涉嫌前面所讲的罪名。
而在1月23日,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
所以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无特殊原因不离开武汉,等等都属于预防疾病所颁布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擅自违反,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形成严重的传播危险,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说明明身体有相关的发热,咳嗽症状,甚至是已经在确诊感染的情况下还恶意离开,导致了病毒传播(这一点比较难证明),或者是制造了严重的传播危险(这一点就比较好证明了),那就是涉嫌犯罪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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