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职业放贷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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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明确,如果是熟人间、偶发性的借贷,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如果是经常性的从事经营放贷活动,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发放借款,则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贷款业务。而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内容规定,发放贷款属于比较典型的金融业务。未经许可面向公众发放贷款,属于典型的违法放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特别是在2002年央行发布《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后,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求取缔高利贷行为。此文件实施后,在民间针对公众经营性的发放贷款(特别是高利贷)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陆续出现。
如(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泸州何有仁案,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面向不特定公众号,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
类似案例还有(2012)临刑初字第6号杨爱平、赵霞犯非法经营罪案,都是典型的定罪案例。
之所以这些案例都规定为非法经营罪,是因为司法机关认为这类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金融业务,虽然刑法只是明确规定证券、期货、进出口许可证买卖等行业属于非法经营罪所打击的特许经营范围,但是办案法院认为,违法放贷,触犯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即《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刑法》第225条),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但是从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和司法文件来看,将非法职业放贷、无资质放贷的行为非罪化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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