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买卖外汇进行转账操作,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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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有一类非常常见的从属人员,就是帮助地下钱庄或者涉案团队进行转账操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在大多案例中,很多都是相关倒卖外汇人员的家属(多为女性家属)、下属人员,这类人员,接受他人指令,进行相关的转账操作,有时也会进行相关客户接洽、沟通等等,但是,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收益不是他们所得,相关外汇交易汇率牌价的决定者不是他们,他们在整个倒买倒卖外汇交易中,起到的角色就是听从指令进行操作,那就属于比较典型的从犯。
刑事案件中,所谓从犯,是指制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的认定,主要是从情节上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收益、角色、执行事务等等。
不仅仅是对于外汇来非法经营罪,对于所有刑事案件而言,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等情节,都是可以从现实角度争取到从轻、减轻判决的关键情节。比如在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即便出现数额无法扣减到2500万人民币以下,但是如果被认定了自首或者从犯,都有可能将量刑降低到五年以下,甚至争取缓刑
因此,如果他们主观上对于转账操作属于倒卖外汇是明知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但是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综合其他情节后,往往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为该类人员辩护,就要通过对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聊天记录等书证或者电子数据等等,确定当事人的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如果不明知或者不应该明知,就可以争取无罪辩护;如果的确存在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该明知的证据,也应该尽力以从犯角度争取罪轻辩护,力求获得最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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