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你还不知道?他们也可以成为拆迁安置的主体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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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拆迁问题”已经成为关乎百姓利益的大事,因拆迁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无论政府、开发商、拆迁人、被拆迁人,都要依法办事。任何违法的行为都应该被制止,任何权益受损方都应该得到赔偿或补偿。尤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他们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拆迁过程中,当其利益受损时,往往不知所措。此时,被拆迁人唯一且最有利的靠山,就是法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将开辟专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被拆迁人用法律维权贡献力量。

情景再现

2018年,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宗某所居住

的房屋正在该市旧城拆迁改造的范围之内,但宗某并不是该房屋

所有权人,该房屋是其8年前租赁的,并打算常年租赁下去,

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是王某。

该市政府对房屋的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要求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那么,宗某和王某谁应该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去参加评估?

依法解答

本案中,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的王某才是真正的被拆迁人,有权同其他被拆迁人一同去商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承租人宗某虽然不是被拆迁人,但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的主体。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呗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权人。被拆迁人可以是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史律师提醒:

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被拆迁人可以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评估,双方各自带着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就评估的细节、评估结果和补偿数额进行协商。凭借律师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谈判技巧,为被拆迁人争取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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