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喜报-征收方撤证不补偿大反转,史律师帮助幼儿园获取补偿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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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我们生活的基本根据地,牵扯着每个人的神经,我们知道作为土地证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有时候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涉案的土地并没有经过依法征收就直接进入供地环节,这是失地当事人始料未及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失地农民应该怎么做呢?下面看一下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代理云南某幼儿园案例,直接撤销了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迫使征收方不得不与被征收人进行谈判,从而获取了满意的补偿。

【案情介绍】

云南某市的李女士在该市拥有自己苦心经营的幼儿园,由于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2017年8月11日云南某市人民政府先行动手了,撤销了幼儿园土地使用权证,认为幼儿园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了土地使用权证,这样便可“光明正大”的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于跟李女士说:你幼儿园的地现在不是你的了。李女士此时也知道,通过协商是解决不了问题了,通过网上搜索相似案例的时候,看到史律师承办的案例,于是联系史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介入】

史律师介入之后,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发现了通过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不大,于是直接向州(省)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撤销李女士幼儿园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州(省)政府经过审理认定市政府作出的撤销李女士幼儿园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撤销了市政府的决定。

史律师知道州(省)政府只撤销了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不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于是主动出击,另写一份行政复议,指导当事人向州(省)政府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初撤销李女士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就是为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就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撤了,到时候自然就会有人过来要求协商了。

史律师以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由于第三人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市政府就向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故州(省)政府撤销了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这样一来,征收方构筑的建筑物变成了违建,史律师趁热打铁,紧接着草拟了两份起诉状,向法院提交,史律师也在积极的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可是等来的却是李女士的撤诉通知,原来征收方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主动找到李女士,希望协商解决,李女士与征收方也达成满意的结果。

【本案小结】

史律师认为:拆迁主体在被征收人的土地房产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作出将未补偿的土地以毛地进行公开出让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精神,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不应仅进行形式审查,更应实质审查,这样可有效避免行政机关肆意突破法律边界,直接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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