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裁定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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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被强拆的维权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除的相关政府信息,如果当事人申请方式不当,可能导致本应当获取的政府信息无法获取,导致后续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难以充分举证、质证等不利后果。部分案件当事人由于使用错误的方式申政府信息公开,被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以“申请内容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为由拒接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带大家看一下最高院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的裁定,希望帮助被强拆的拆迁户提供有力武器,合法维权,走出困境。

案例简介

蒋大明、宋向国、李朝云(以下简称蒋大明等三人)诉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高院的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蒋大明等三人向广安市政府申请公开“1.自2000年以来,征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岩山村6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地批文,以及该征地批文所涉及的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2.自2000年以来,征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岩山村6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地批文下发后,由广安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对外张贴的照片;3.由广安市政府批准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本轮正在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是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表、文字均需要);4.2004年以后,征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岩山村6组集体所有土地时,在征地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的资料;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资料”。 最高院认为:广安市政府在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47号答复书,分别对蒋大明等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将检索到的信息予以提供,对未公开的亦进行了逐项说明,不存在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蒋大明等三人的前述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亦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案件并无启动再审的必要,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蒋大明、宋向国、李朝云的再审申请。

依法分析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且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无从发挥。

本办理土地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中,从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来看,包含了征地批文及其所涉及的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征地公告及对外张贴的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报批前调查资料等大量不同的内容,所申请的内容涉及不同的制作主体。因此,如果当事人存在申请内容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等问题,那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亦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史律师评析

在办理土地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中,从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来看,包含了征地批文及其所涉及的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征地公告及对外张贴的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报批前调查资料等大量不同的内容,所申请的内容涉及不同的制作主体。征地拆迁的取证问题比较复杂,建议被拆迁人遇到问题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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