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用成绩胁迫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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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多数会被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别的犯罪,不会被判刑。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会被拘留。
为什么这么规定?没有为什么法律规定如此。
我国一些刑法学家认为,利用抚养、教育、医疗、管理等职权,逼迫对方发生性关系,不够成刑法意义的威胁,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我认为,老师以不给及格,不给毕业、不给学位证,和学生发生性关系;家长以不给吃饭不给学费,和女儿发生性关系;医生以治疗疾病和患者发生性关系;警察利用职务和嫌疑人或者家属发生性关系;都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月29日,山东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公号发布警方通报称,发现有关媒体反映的“女生举报山东铝业职业学院老师刘某以成绩胁迫发生性关系”问题后,公安机关已开展调查工作。如调查属实,坚决依法处理。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通过官网发布最新消息称,针对日前媒体反映的该院教师刘某的有关问题,学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经学院调查,刘某身为人民教师,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背离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违背了学院办学的宗旨和教书育人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经学院研究决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学院将警钟长鸣,从严管理,与广大教职工一道,为建设符合“四有”标准的师资队伍而不断努力。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4月30日~~~…………………

警方通报“女生举报老师胁迫发生性关系”:刘某已被刑拘

来源:张南公安

: 有压迫剥削关系的一律视为强奸,教师学生,领导下属,父子女子,长辈晚辈。十四岁一下一律视为强奸

: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主要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在客观表现形式上,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手段是暴力或者胁迫,暴力好理解,就是当面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对妇女强奸;而胁迫不太好理解,因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无论什么表现形式,只要使受害妇女产生恐惧心里…
: 违反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是强奸罪,如果被胁迫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应当从重处罚。个人认为这个刑法学家的观点实在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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