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件在大陆根本不构成犯罪
这就是我为什么一直认为台湾刑法先进于大陆刑法,如果鲍某某案件在台湾,毫无异议会被判刑,在大陆就跟困难。
为什么?
养父性侵养女案件、教授性侵女生、行长性侵职员、上级性侵女下属案件案件很多,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每年都会报道几起教授性侵女生的案件,但是没有一起判刑的。
主要因为,大陆刑法学界认为,教授以不让考试及格,影响毕业威胁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养父以不给吃饭、不让上学、不给零花钱威胁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上司以不能提职、不能转正、不能加薪、穿小鞋为由和女下属发生性关系,达不到女孩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程度,不构成强奸罪。所以才有这么多的教授性侵女生,养父性侵养女,上司性侵下属案件发生,受到刑法处罚却非常少。
我们应该学习台湾地区做法,对于利用亲属、监护、教养、教育等权势与之性交,无论女孩是否同意,无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构成犯罪,按照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定罪量刑,只有让他们坐牢,才能有效保护女生。
《中华民国刑法》第 228 条 (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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