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局外人说两点: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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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上:人们根据媒体对王振华“淫荡凶恶”的一边倒报道(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亲朋的声音缺失)以及该案审判长不谈定罪证据只谈量刑规则的采访,就完成了对王的社会“良心”审判,不论学法律的还是不学法律的,都纷纷表达对王的憎恶和对惩罚不足的愤怒。
在这里只想提个忠告,当你在别人面临社会角色毁灭的污名化罪名审判中,不在乎他的辩护和自卫权利时,有一天落到自己头上你不要后悔。犯罪确实可恶,但是一定要清楚,追究犯罪产生的罪恶才是人间地狱。
二,实体上的讨论:假如该案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行为,且对幼女至少有怀疑而不谨慎对待的,应该定强奸罪。对于“奸”,中国刑法并未确定为传统观念中的生殖器官结合,依照现代刑法理论以及国际刑法、各主要国家刑法,强奸罪中的“性交”都包括以满足性欲为目的,行为人利用身体的一部分或者其他器具进入对方体腔。作出此种合时代理解的解释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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