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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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公司担保事项的最低审批机构为董事会。但是,上市公司以下7类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2016年、2010年)。
【提示】该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提示】该项担保决议时应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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