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11——股东(大)会绝对多数通过的四件大事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1.股东(大)会绝对多数通过的四件大事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2.决议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该四件大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表决权2/3以上股东通过。(2018年、2017年、2015年)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该四件大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链接:优先股的分类表决事项】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发行优先股;
3.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