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得欢不一定有理 法院不再和稀泥
报告所涉部分用语和案例(仅供参考)
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审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审理“群主踢群第一案”,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1.审结、执结2902.2万件: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执结各类案件总数。其中,审结刑事案件件,占6.81%;民商事案件件,占55.74%;行政案件件,占2.38%;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件,占0.20%;执结执行案件件,占32.90%;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件,占0.06%;其他案件件,占1.91%。报告中的案件数据,未经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审结案数据。报告中反映的各项工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
2.张志超案:2006年3月,张志超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再审。2020年1月,山东高院再审宣告张志超无罪。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鲜明态度。
3. 范太应案:2014年12月,陕西延安中院对范太应故意杀人案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陕西高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无罪判决。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充分体现了坚守司法良知、坚持原则底线的担当精神,也体现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2019年5月,陕西高院对参与此案审理的6名审判人员予以记功表彰。
4. 倪菊葆案:2010年3月,倪菊葆因在担任4家单位法定代表人期间实施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2018年11月,倪菊葆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申诉。2019年7月,江苏苏州中院再审认为倪菊葆实施的拆借资金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部分犯罪数额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倪菊葆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该案依法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的鲜明态度,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5. “泛亚有色”案:泛亚公司董事长单某某与主管人员郭某等经商议策划,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等业务,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云南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泛亚公司判处罚金10亿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万元,罚金50万元;对郭某等20人判处相应刑罚。
6. 通过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2007年起,亚兰德公司埋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通过操控暗管阀门、冲洗车间等手段逃避环保检查,违法排污状况持续10年,违规排放废水48万多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高达750余万元。安徽芜湖法院综合犯罪情况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对亚兰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排污企业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后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人员亦需承担刑事责任,彰显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7. 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郭某某骑自行车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某见状阻止意欲离开的郭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郭某某情绪激动,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某家属将孙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明确是非对错,提供行为指引,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
8.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一患者因到诊所结算欠款时未带现金而与医生发生争吵,被劝离后再度返回诊所并欲飞踹医生,被医生侧身躲过并抓腿掀倒,致左腿骨折。河南驻马店中院审理认为,医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旗帜鲜明向“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说不,有力维护了医务人员正当防卫的权利。
9.群主踢群第一案:柳某某因违反群公告被群主刘某某移出群组后,以刘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山东青岛法院审理认为,群主行使平台设置的管理权限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本案中刘某某并未对柳某某进行负面评价,柳基于被刘移出群组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提起诉讼缺乏正当性,遂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该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有利于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互联网群组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纠纷,防止权利滥用。
10. 群众说事、民事直说、法官说法:陕西延安富县在村组设立“说事室”和“一村(社区)一法官”,由乡村干部通过“拉家常、讲政策、讲道理”的方式先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群众自我管理。当“群众说事”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时,由法官及时进行说法答疑,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甘肃两当县坚持“有事坐在一起好好说”,搭建“民事直说”平台,召集群众当面反映问题,集中力量现场办理,与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对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群众说事、民事直说、法官说法把党的领导与群众自治、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依法治县与以德治村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1. “暗刷流量”案:常某某、许某约定通过“暗刷流量”为某软件产品增加访问量,后因费用支付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暗刷流量”属欺诈性点击行为,双方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该合同获利,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缴双方的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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