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如果没有法律另行规定,也没有当事人其它约定,该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当即生效。
因此,从外在形式上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和生效都在同一时刻。这就导致人们把合同无效和不成立的法律效果放在一起理解。
一般情况下,倒也可以。
根据民法总则,有六种情况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九民纪要还申明,合同不成立参照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不成立和无效的法律效果似乎可以等量齐观。从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角度是这样,但是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有很大不同。
然而,区分不成立和无效,在特定情况下有重要意义。因为从实质上看还是成立和生效分为两个阶段,只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合二为一。
在涉及仲裁条款时,如果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独立生效,如果合同不成立,仲裁条款当然也未成立,因为双方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
而且,在公司决议诉讼中,如果决议违法就是无效,如果公司未召开会议,未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就不能主张决议无效,而是主张决议不成立。
此外,如果姓名被冒用,又无法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此时难以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只能主张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总之,区分不成立和无效,有助于更精确的进行法律推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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