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达标自愿离职”,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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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考核不达标自愿离职”,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王文敬北京海淀法院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劳动者王先生签署《***11月***生死线》,约定“节点考核不达标者自愿离职”。后科技公司以王先生11月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提出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王先生以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出具裁决书裁决:1、科技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 000元;2、科技公司支付王先生2018年11月、12月份的税后工资7734.5元;3、驳回王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科技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2018年11月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业绩考核目标,并承诺严格遵守业绩考核,考核不达标自愿离职,并附有王先生本人签字。经过考核,王先生的业绩未达标,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因此属于双方约定解约,而非公司违法解除。公司同意仲裁结果第二项,不同意仲裁结果第一项,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科技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现双方就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对此法院分析如下:一、科技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系王先生消极怠工,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科技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二、科技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二系王先生2018年11月业绩不达标,但单月业绩不达标并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事由,即便王先生确存在业绩不达标之情形,科技公司也应为其安排培训或调岗,在未经上述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当,故法院对科技公司之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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