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
【案情】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199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1993年10月妻子张某生下儿子,可李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怀疑儿子非亲生。后来,李张某发现妻子张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毛某来往。1994年4月,李某起诉至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离婚,李某认为张某与毛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要张某支付3万元抚慰金。张某承认外遇,但不承认非亲生。
【分歧】
张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李某的主张,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怀疑小孩非己亲生,怀疑系张某与他人所生,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也否认李某的说法,不应支持李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但提供必要证据,张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所以认定李某的主张。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李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张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张某证据又拒绝做鉴定,法院可以推定李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提出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配偶者或非法同居;……”该案中,张某承认外遇,同意离婚。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李某的故意,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支持男方抚慰金请求,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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