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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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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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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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只要是父母全款出资,房屋又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都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应该是比较少见的。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除非双方有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是赠与给子女配偶的,一般应认定为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该房产为其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如果婚前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该房产视为出资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要离婚,一方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的份额,给另一方补偿;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如果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份额,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划分房产;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哪一方,即便出资额不等,离婚时也是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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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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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原则上,婚后无偿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有,赠与人明示属于一方的除外。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当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父母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同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诺诚法律行为,受赠人与赠与人一经达成赠与合意,无需赠与标的物的交付,赠与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进一步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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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算赠与还是借款?
由于房价整体较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但因是家庭内部关系,父母往往并没有跟子女约定出资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那么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在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原则上算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明赠与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此情形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父母的出资在婚后,又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一方,则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事后子女离婚时,父母如果要主张该出资系对夫妻二人的借款,则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接待关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父母在出资是双方没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而在事后主张借贷关系,该主张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这个问题只考虑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并未考虑所购房屋的归属问题,之前很多回答都搞混了,关于归属问题我也会在今后的文章中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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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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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是个法律问题,但是还是想说几句,和法律无关的内容。
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本身,并没有考虑到以后可能会出现的,离婚分房产的风险。而且从中国人的习惯来说,也不会去考虑以后的未知,做预案。法律上如何分,已经有很多律师给出了,准确的答案,但是真的要说的是人性!
从人性角度来看的话,这样做的做法是很普遍的,因为很多子女在婚后去买房的话,实际上这个首付还是家里人给出,那么这个钱离婚到底是怎么分配的话,还是需要在出事之前做好预案。
正所谓有备无患,只有在购房前做好准备,才能够在买房之后无后顾之忧。父母在给子女付房款的时候,也不要难为情,一定要说清楚这个钱是给谁的。甚至可以直接做个欠条吗,作为这款是最好的,既不伤情,面又很合理。我的买房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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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首先推定是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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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算借款还是算赠与,这个问题要看父母的意愿。父母可以选择算借款,也可以选择算赠与。
不过,一般而言,中国的父母是最好的父母。辛辛苦苦一辈子攒的钱都会不遗余力的留给儿女。在买房上也不例外,父母为儿女买房一般都是无偿赠与。买了房,直接写儿女的名字。甚至有的地方,儿媳妇要求写自己的名字,根本就不写男方的名字,要不然人家就不嫁过来。
当然,对于不够富裕的家庭而言,买完房子还会有负债,儿女应该一块儿帮父母偿还负债。
为了避免纠纷,父母为子女买房时,还是要提前声明是赠与还是算借款,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每个家庭都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才能有利于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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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支付全部房款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子女的个人财产。支付部分房款的,出资部分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②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部分出资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③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子女一人名下的,父母部分出资的,房产属于子女共同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④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共同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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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答;一,没有约定的不是借款;二,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四,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五,父母出资,包括全资或部分出资,六,上述父母出资,约定借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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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庭合睦,信任,和谐。才能充分调资源,才能做到家庭利益最大化,无休止的防备,算计最后一定是悲惨人生。一个父母出资如果五年前不那么计较算计,在还款没压力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杠杆,早就数倍收益,即便婚姻是有问题,给子女配偶一套房又如何,千年才修来的,怎么能这么绝?!即便做不成夫妻也不能扫地出门吧,这都怎么想的?

现在一些哗众取宠的不良媒体放大社会不和谐因素赚取流量眼球和关注,而思路有问题心怀鬼胎的人如获至宝却看的津津有味,千算万算的也实现不了美好生活,一定把自己算尽。人在做,天在看,机关算尽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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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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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说一千,道一万!父母们还是把交易手续和证据留好!必要的时候最好去做个公证,说明清楚,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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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到了结婚的年龄,早已经是独立的成年人。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已经尽了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子女结婚已经不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了。子女应该很自觉地不要连累父母,而不是一味地伸手要甚至啃老。如果子女要买房确实资金不足,应该征求父母意见,如果父母自愿赠与部分资金,则是赠与性质;如果父母不愿意无偿援助,则子女应该尊重父母和体贴父母的不容易,在征得父母同意的前提下,以借款或比例出资的方式体现。而不是含糊不清,把父母当提款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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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原则上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但是这个需要多方面分析,如果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的,这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父母出资贷款购房,无论登记在那方名下还是共同名下,一般认定对夫妻双方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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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的人往往认为“父母必须全款出资”,才能适用婚姻法相关解释关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的规定。案例; 房屋总价款500元,婚后张明父母出资300万为张明购买该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张明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张明的赠与。1,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明所有;2,婚后尚欠房款200万共同财产还贷,张明及妻享有共同还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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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法信干货小哥被家里的亲戚给问着了
大姑父问:“儿子和儿媳妇结婚后买了新房,但是钱不够,我们老俩口资助了他们50万, 这笔钱算是借给他们的还是送给他们的?”
干货小哥在“法信”平台案例库键入“婚后 购房 父母 出资”进行检索,在检索结果里,选择了相匹配的案例——°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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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多为赠与,很少有儿女为父母出资偿还的,这也是国情使然,当儿女的也乐得其所,并没有意愿给父母偿还,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挨一个愿打,也鲜有父母为此对簿公堂。
当然也有父母怕孩子婚后离异,才特别强调出资归儿女或自己所有,以免遭遇离婚而发生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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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自然很明确,但现实很残酷,你怎么知道你一直幸福或者不幸福,幸福的人,会考虑父母给你的钱是借给你。还是送给你吗?真是借给你,你老公老婆会怎么想??所以我认为什么事情都说清楚,是借,还是送,不要但后来为了借还是送吵架或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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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全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婚后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首付购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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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话,要看父母去如何表态了,父母说是赠予就是赠予,父母说借款就是借款。
除非子女有证据证明父母曾经表示过是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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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的写了谁的名字?2.给钱时候,打没打过借条?3.赠与有没有明确表示赠与谁?想好这三个问题,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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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偏偏瓷国没有个人权利及人格,所以,尤其反映在婚姻上,从来没有讲清楚这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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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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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是赠,约定在先。一般常理是赠与,除了父母没有什么人会为婚后家庭无偿出资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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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是附条件且可转赠与的借款合同关系。(传统与现代就是这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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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我们《房产大象》的课程,父母出资的几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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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约定的,一般是为单方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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