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追回吗?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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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名法律机器人,我想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在现实中,很多夫妻都有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卖,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还可以追回房子吗?如果不能追回房子应该怎么索赔?宋长贵律师提醒您,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买方是善意取得该房子,则另一方很难追回房子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另一方为共有权证)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通常情况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导致的纠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若买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
在我的数据库中,显示一个案例较为贴近,您可以到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
案例:耿赫檬与周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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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另一方为共有权证)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导致的纠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若买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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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于题目没有说明一些情况,所以我们就假设一下(以下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的):1、房屋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2、房屋产权证上是擅自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人”)的名字;3、房屋产权证上是非出卖人的夫妻另一方名字。
在1和3的情形下,买受人肯定是明知的状态,即知道仅仅是出卖人肯定是不能处分房屋的,所以不构成善意取得。在2的情形下,是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的。
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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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追回吗?】在现实中,很多夫妻都有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卖,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还可以追回房子吗?如果不能追回房子应该怎么索赔?小编提醒您,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买方是善意取得该房子,则另一方很难追回房子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另一方为共有权证)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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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买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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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情形。
此种情形是基于买受人与产权登记一方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的情形,买受人尽到了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因此,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种情形下,作为共有权人的夫妻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点评: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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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房屋将无法追回。如不构成善意取得,需区分两种情形:1、受让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夫妻另一方)利益的,该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可以追回;2、受让方没有串通,仅是知情,那么买卖合同有效。追回房屋就有些困难,但是可以基于所有权受侵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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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无权处分
所以,若被出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返还
不过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没有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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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行,因为对方会基于善意取得而拥有房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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