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检罪的客观要件构成是什么?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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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的行为,如按照规定进行了出门商品检验,而是由于商品检验人员的不负责任,把不合格的商品当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许出口,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应予进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检部门检验允许后才能进行进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就构成了本罪的客观之行为,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
(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
(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
(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谓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巨大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其是行为人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如因出口不合格产品,造成外商索赔而赔偿出去的赔偿金,或者进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就予以销售或者投人使用,致使应当索赔而无法索赔或只能赔偿一部分的无法追回的赔偿金;进出口商品因延误时间造成的腐烂变质等。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如进口不合格的机械或生产资料,致使生产无法进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便是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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