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被刑拘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北京一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被刑拘】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深刻,15条人命的代价,让我们认识到个人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可以有多大,可这样的事情还没有完全杜绝。7月5日,丰台区乘客王某卫因投币与司机发生争执,伸手抢夺方向盘,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目前,王某卫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事件详情:
7月5日12时许,一辆554路公交车行驶至北京丰台区小屯东口公交站附近时,乘客王某卫(男,46岁)因投币与司机发生争执,过程中伸手抢夺方向盘,妨碍司机驾驶,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接报警后,警方迅速到场将嫌疑人王某卫控制。经工作,该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网友热议
A:554路行驶到丰台区小屯东口乘客抢夺方向盘,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希望安危害公共安全判它三年起步!
B:严惩不贷,车上面不是他一个人,一个车子的人,你想过其他人吗?冲动是魔鬼,会害死别人的啊!严惩!
C:怎么到现在了还会发生这种事啊,这种垃圾人真的就是生出来报复社会的吧!
D:希望能有一些热心的年轻人在出现这情况的时候给予及时适当的暴力制止。
法律延伸阅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种危害极大的犯罪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都造成了威胁,这类犯罪涉及的方面较广,量刑标准也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惩治妨害公交安全驾驶违法犯罪,日前公布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客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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