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种植补贴归谁?只写了乙方承包的水田没有国家任何补助 请问应该归甲方还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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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归实际种植人,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判例进行了说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对该合同已履行,双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误解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重大误解是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或另一方事先有理由知道重大误解的存在,对重大误解造成负有过失,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主观上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本案中因水稻补贴是2018年国家才给予相应的补贴政策,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未预知有此政策,如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水稻生产者补贴不属于对土地的补贴,而是政府为提高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并针对水稻市场价格给予的水稻差价补贴,也是对水稻实际种植者的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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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水稻补贴应归实际承包人,但是有限定条件,分析如下:
1、甲方将水稻田承包给乙方种植(甲方可以是村集体,可以是村民承包者,乙方可以是村民,可以是外乡人,在所不论),对于“没有国家补贴”,应合理推断为甲方对水稻补贴政策的声明,即使是参照的合同模板,也断然没有甲方承包给了乙方,自己拿水稻补贴的道理,但是有了水稻补贴后,按照政策应归实际种植人,从这个分析上来说,水稻补贴应归乙方。
2、甲乙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第二轮承包(如果甲方是第一轮的话,甲方必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一经签订无附条件的立即就生效了,但如果不到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话,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家政策有了水稻补贴,这种客观事实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如果当时预料到,甲方可能提高承包的数额,如果第二轮承包没有登记备案,水稻补贴款会直接发到甲方手里,但国家的政策是给实际种植人,基于该等状况,从实践操作讲,建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水稻补贴给乙方,乙方酌情提高承包支付款项。
当然没有看到合同实际的约定,仅根据您描述的进行分析。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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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合同原文究竟具体是怎样的,没有详说,所以不好直接判断。但是有一条原则,就是你们之间合同不能违反国家政策,也不能阻挠国家政策的执行。虽然你是水稻实际生产者,但你作为乙方,你也可以看作是接受了甲方委托进行水稻生产。现在国家出台了种植补贴,但是由于你们之间合同也许没有经过相关国家机关备案,所以补贴款往往又直接打给了甲方。话说回来,现在给粮食补贴,假如是这种情况,如果现在突然对承包地加收了农业税,你会承担吗?你肯定会说签合同时,没有农业税选项,你不会承担的,肯定要求甲方承担农业税的,假如现在修路或建设需要征收土地,你们也不能以私人之间有合同拒不执行国家政策。从你们情况来看,当初签合同时,没有粮食补贴,但是现在有粮食补贴,导致你们对合同有争议,但是假如当初有粮食补贴,你们签合同,作为甲方肯定要考虑有粮食补贴因素,甲方要价肯定要高一点,假如你不进行粮食生产,甲方也无理由要粮食补贴。故我的主张,你们之间通过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包括重新签合同。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总之我不赞成将粮食补贴全归甲方,也不主张全归乙方,最好的方法平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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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叙述,我理解提问题的应当是原土地承办人,于(乙方)签订了转包合同依照国家补贴政策,种植补贴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种植,因此种植补贴理应补偿给实际种植者。至于合同约定没有国家补贴,按照合同文字,结合事实(签约时没有国家补贴),应当解释为该条款系对(乙方)承包人的声明条款;不能解释为有补贴时归(甲方)所有。诚实信用是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活动的基本规定,希望你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和谐妥善依法解决对合同理解歧义,钱尽管重要,但是诚信更加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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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一下今年春节前我自己做了个实地调研。在我这个贫困县,可耕种有水源每亩每年一1000元,旱地每年200元每亩,相对偏僻的地方。
在我们北方,每年种玉米和小麦两种农作物。有于农村分散经营,机械成本、化肥成本、人工成本。每年一亩地净利润1000元左右(靠天吃饭)。
土地流转每亩地还有200元的租金。
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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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土地是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二权分离,现在呢,可以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比过去更灵活机动,“外乡人”很容易参与生产经营了。国家的直补是为了鼓励种植,显然其精神在于补贴实际生产粮食的人,从这个方面看,直补应给实际经营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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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按合同约定归甲方。
但是签订合同时,补贴政策还没有出现。根据新的国家政策,应当归实际经营人乙方。
2,综上所述,如无其他情况,应归乙方所有。
建议: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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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国家政策法规对于补贴是给谁的,再看你们之间有无对该权益进行约定,从你们的合同里面无法判断出究竟归哪一方的约定,甲方只是单方作出的说明或声明,因此对于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按政策法律办,也就是归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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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属于国家政策性补助,你们双方的土地承包协议中如果没有约定这些补助归属,一般情况下,国家按照登记在册的发放。看你们这个土地承包登记在谁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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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补贴的政策精神执行,补贴是为了鼓励水稻种植确保粮食安全,当然应该给实际种植者,合同约定时没有相关政策,但新的政策出台应当遵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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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政策上有“有合同依合同,没有合同给实际生产者”,那么就应该把补贴直接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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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没有约定的,补给水稻的实际生产者。也就是说,谁种水稻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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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乙方,种植补贴是补贴给种植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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