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发行融资可能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二:以刘某某、陈某、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为例(2017)粤2071刑初1414号)
2016年3月份开始,刘某、陈某、吴某某等人以中山市东区荣瑞贸易有限公可为窝点,对外虚构投资'维卡币的盈利前景,隐瞒“维卡币”无法自由兑换现实货币的事实,引诱他人购买“条码”注册会员账号,以此获得加人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按照发展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牟取非法利益。其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负责在上述窝点内接待投资者,帮助注册账号,授课宣传推广“维卡币”活动,共同发展下线,后被抓获。
2017年10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 本质上 “传销"行为只是实施诈骗的一 种手段,其目的,仍是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的投资、从而将非法得来的资金据为己有。
实践中很多币根本不能到交易所上市,为了回笼资金,赚取收益,在我国境内寻找代理商逐级分销,最终将代币售卖给普通金融消费者。
在国内进行分销代币的过程中,为了尽快打开销路获得更多投资人,通常通过QQ群、群、熟人介绍、推介会等进行广泛传播,采取是“人传人”的策略,制定传递激励机制,让公司员工销售给消费者,则员工获得提成若干,如果消费者再销售给亲朋好友等人则员工与消费者都能获得提成若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224条的规定这种模式涉嫌传销。
如果在传销组织中,是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甚至是其中的讲师,那么,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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