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到案后如实供述,最终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能否认定自首?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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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赚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能否认定其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侦查机关并不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集资诈骗犯罪事实,该情况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故可认定为自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的大部分事实是重合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部分仅仅只是其非法占有目的而已,不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故不能认定自首。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在客观事实方面大部分重合,主要的区别往往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司法机关在掌握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的情况下,尽管行为人最终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司法机关也是已经掌握了其集资诈骗罪的绝大部分事实,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不能归属于供述其他罪行的范畴,故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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