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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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如何认定P2P平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被告人曾菜某、苏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

首先,在案各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第一,曾某某、苏某某等人以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一分公司的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不具有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以网络借贷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具有典型的非法性。

第二,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一分公司的业 务经理带领团队内的业务员,以随机按话段拨打电话及在超市商场内发放传单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其宣传具有公开性。

第三,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第一分公司 与投资人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和担保函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并约定到期返本,按投资期限付息,具有利诱性。

第四,根据已报案投资人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投资人系销售人员在宣传时随机选择的对象,销售人员也均以提高业绩拿到提成为目的吸收资金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其次,被告人对资金存管于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起到中介作用,且未形成资金池的辩解,不能成立。

第一,投资款仍为涉案公司实际控制。

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的运行,需要吸收资金方先在该平台开设账户并绑定自己使用的银行卡,投资人将资金转人富友支付平台,实际上不是转入各个投资人名下的账户,而是统一转人吸资方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受吸资方实际控制,可以随时转用。在案证据也证明了,望洲集团只对部分吸收的资金实际出借,并随时可以使用后投资的资金提现和非法挪用于还本付息。

第二,望洲集团存在变相自融行为,通过实行债权转让为自己吸收资金,实际形成资金池。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以POS机方式收取客户投资款后,一部分资金会匹配给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人用于借贷,一部分用于已到期投资 人的还本付息。

同时,还通过重复发布已经匹配完成的借款这一手段,给投资者造成“自己的投资款已经借给借款人”的假象,使剩余的大部分资金停留在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中,而望洲集团则可以随时使用这部分资金用于自身发展需要。这实际上是利用网络借贷的自融行为。

再次,各被告人明知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模式,仍以牟利为目的参与其中,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对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知情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且大部分被告人均在公司实际赚取了大量提成。

综上,被告人曾某某、苏某某等7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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